《辽宁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十四五” 期间项目建设方案》政策解读

2021-06-30 00:00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政府主要领导多次作出指示批示,并与住建部签订《住房城乡建设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合作框架协议》。按照《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共建城市更新先导区合作框架协议》,突出建设绿色城市、建设低碳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塑造人文城市、打造活力城市等方面内容,结合辽宁实际,制定出台《方案》。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是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重要抓手。《方案》是全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指导我省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共分4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十四五”期间,城市更新项目以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提高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解决城市病为着力点,大力推动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加强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到2025年,城市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内在活力充分激发,新技术在城市建设中广泛应用,城市发展方式实现由粗放外延扩展向内涵提质增效转变,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效果明显,数字化、智能化管理水平显著提高,逐步解决中心城区人口和功能过密问题,全力建设绿色城市、低碳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活力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

第二部分,重点任务。一是聚焦建设绿色城市,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绿色智能社区建设,推进城市生态修复,推进城市功能完善,推动公园城市建设,建立“装配式+超低能耗+健康建筑”绿色建筑体系。二是聚焦建设低碳城市,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发展城市低碳出行体系。三是聚焦建设智慧城市,构建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城市信息平台建设,实施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管理和防灾应急项目建设。四是聚焦塑造人文城市,推进历史文化传承。推进历史文化保护,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利用。五是聚焦打造活力城市,激发城市内生动能。推动城市商业中心向活力中心转型,盘活闲置存量资产,发展租赁住房,提升县城公共设施和服务能力。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强化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创新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投融资机制,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探索城市更新商业模式。二是强化用地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低效土地,优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优先用于城市更新中的公益性项目建设。三是落实税费减免。对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四是强化政策支持。建立项目生成制度,探索符合各地实际的城市更新项目审批机制,建立审批绿色通道,畅通12345咨询投诉渠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四部分,组织实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建设城市更新先导区领导小组,由省长担任组长,省委常委、副省长,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省(中)直有关单位,以及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推进项目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工作,负责项目入库和重大项目协调等管理工作。省(中)直有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推动本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具体落实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和建设工作。三是编制更新规划。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完善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各地区探索编制城市更新中长期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发展战略,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改造。建立弹性灵活的更新区域“一案一策”制度,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四是加强指导调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项目谋划和建设,建立项目调度机制。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要完善督导调度机制,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对工作推进较好的地区和部门予以激励。五是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区要提高社会关注度,及时总结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经验做法,强化典型示范引领,推进“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城市更新项目建设运营,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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