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自营委发〔2018〕113号签发人:陈柯先
关于修改《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的决定
根据营口片区管委会党工委第2次会议的审议意见,营口片区管委会决定对《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一、金融租赁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租赁公司,前三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80%奖励,后两年给予其形成地方财力70%奖励。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二、将第二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3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四、金融总部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经“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其形成地方财力5000万元以下的,前三年给予6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前三年给予7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60%的奖励;超过1亿元的,前三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两年给予70%的奖励。区域管理总部减半享受上述总部政策。并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四、将第五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3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五、将第六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3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经管委会认定为总部经济的,形成地方财力1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给予6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40%的奖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前两年给予7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300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给予80%的奖励,后三年给予60%的奖励。按其年度形成地方财力对自建、购买办公用房给予补贴,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补贴;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平方米补贴;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补贴。或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的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融资租赁企业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7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八、将第十条修改为“十、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扶持政策。对落户营口片区的结算中心、营运中心、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按其形成的地方财力,第一年给予70%的奖励;第二、三年给予80%的奖励;第四、五年给予70%的奖励。并按照1平方米/每1万元地方财力标准,为其提供办公用房,最高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地方财力全部返还。。”
九、将第十一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2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十、将第十二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2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十一、将第十五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2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十二、将第十七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2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十三、将第十八条中提供办公用房面积的上限由“200平方米”修改为“500平方米”。
根据本决定,将《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产业扶持政策》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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